現在,微博上最熱的話題之一就是“談婚論嫁”——正式實施的《婚姻法》最新司法解釋,可能讓大家對“離婚”的真正含義有了新的理解。
這個最新“解釋”的突出特點是“保護丈夫的財產所有權”,男人的地位稍稍“提高一點兒”,將新中國婚姻法中一貫重女權保護的思維稍稍弱化了一下,使家庭中的“男權”與“女權”這副杠桿,在整個婚姻家庭關系中更趨于平衡和合理。我個人還是支持這個“解釋”的,婚姻法并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,如何維系家庭和婚姻關系,保證這個最小社會單元的健康,才應該是婚姻法制定者首先要考慮的!
這個最新“解釋”的司法初衷我覺得還是好的,維系家庭穩(wěn)定是基本,“勸和不勸離”、“寧拆十座廟,不毀一樁婚”。新的解釋對婚姻投機者進行了警告。比如,“婚姻致富”的可能性就小了,妻子離婚了可能什么也沒有,特別是一貪圖夫家財產而結婚的“傍爺女”,我想對這個解釋會感到有意見,甚至寒心。因為,公婆給兒子買的房產什么的,離婚后媳婦是無份的。
在中國古代,“婚姻法”對離婚夫妻的財產,比如房子,又是怎么分割的?也是公婆買的房子離婚兒媳婦沒份嗎?
古代的衙門,古人離婚要到這地方,這里就是“法庭”
在晉代以前,中國是沒有“離婚”這個詞匯的,古稱“仳離”。到晉代,“離婚”才正式出現在司法條例中。著名書法家王獻之當時娶了名人郗曇的女兒郗道茂,王獻之后來便與郗道茂“離婚”,而另娶的。古代離婚程序也沒有現在這么復雜,丈夫的一句話就行了:丈夫不高興了,可以——休妻;婆婆看兒媳婦不順眼,可以叫兒子——出妻。孔子的弟子曾子,僅因為老婆蒸梨不熟,就將她“出”了。三國時風云人物、魏王曹操,年輕時對婚姻也不太嚴肅,僅僅是一時生氣,就將很賢惠的原配丁氏給休了,這才有了曹丕生母卞氏“轉正”的機會。
但是古代離婚雖然沒有現在這么復雜,但也有相應的規(guī)定,只有——老婆不孝、不能生孩子、與人通奸、品行不端、有惡疾、喜歡嚼舌頭、偷東西這七種情況,丈夫才可以考慮離婚,官府才可以判離,即所謂“七出”。最典型的當是南宋著名詩人陸游與表妹唐婉離婚的一事,陸唐這對表哥與表妹情投意合、恩恩愛愛,可是陸母不喜歡唐婉這個兒媳婦,便逼陸游夫妻倆離婚,理由是“不孝”。
后來,唐婉另嫁趙世誠,有一次趙唐夫妻倆在禹跡寺外沈園遇到陸游,唐婉很意外,叫前夫為表哥,并請表哥吃了頓飯。飯后,陸游望著趙唐夫妻成雙離去的背景,情緒萬千啊,遂乘酒興,在沈園的墻上寫下了至今情感人間、令有情男女唏噓的《釵鳳頭》——
紅酥手,黃藤酒。滿城春色宮墻柳;東風惡,歡情薄,一懷愁緒,幾年離索,錯,錯,錯!
春如舊,人空瘦。淚痕紅浥鮫綃透;桃花落,閑池閣,山盟雖在,錦書難托,莫,莫,莫!
后來,唐婉看到了,觸景生情,無法釋法,也和了一首——
世情薄,人情惡,雨送黃昏花易落;曉風干,淚痕殘,欲箋心事,獨語斜闌。難,難,難!
人成各,今非昨,病魂常似秋千索;角聲寒,夜闌珊,怕人尋問,咽淚裝歡。瞞,瞞,瞞!
被“出”后,女人的結局往往很凄慘。唐婉還是幸運的,離婚后找到了重情重義的好丈夫、皇室后裔趙世誠。但在財產分割上,唐婉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。過去,被“出”的女人不享有財產分割權,夫家的一根草都不能拿走。唐婉也是這樣,她是被陸游凈身送回娘家的。至于,夫家的房產什么的,被“出”妻子根本不可能分到一間,至于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,離婚兒媳肯定沒份。
這樣說來,剛正式實施的《婚姻法》最新司法解釋與古代的離婚竟然有驚人的相信,承繼了古代離婚后在財產分割上的傳統概念。我這樣講并不是說正式實施的《婚姻法》最新司法解釋是一種歷史的倒退,而是覺得這樣的財產分割規(guī)定更為合理,符合國情,東西本來就是夫家的嘛,它與離婚妻子沒有財產分割權是兩回事。
但是,過去妻子被“出”后也不是說一點兒財產也不能分割,但較為有限,比如自己當年嫁到夫家時陪過去的嫁妝、衣服什么的,就可以名言正順地帶走。這樣允許帶走嫁妝的“條例”,在歷代婚姻法規(guī)中幾乎都是不變的。如清律:“離婚之日是,無論何原因,其妝奩應聽攜去。”這一條規(guī)定,大清也曾作過司法解釋。不過,也有的朝代規(guī)定,離婚后妻子不能帶走一點財產,連嫁妝也不能拿走,元典章就有這么一條,“不許似前搬取隨身。”如果因女人原因,離婚改嫁的,可能連嫁妝也別想走,如現代女性一般移情別戀了,甚至要給前夫以經濟賠償。
對于平分夫妻財產,在古代也有特例。據宋洪邁撰《夷堅志》所記,宋代夫妻離婚后便曾有“中分其資財者”的說法。丙卷上有個“王八郎”條上,要“出妻”的江淮大款王八郎,便讓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產。男人身上有錢了,就喜歡包二奶、養(yǎng)小三什么的,古今都有這現象。當時,王八郎與與一個妓女搞上了,回家再自己的黃臉婆就不順眼,要“出”掉老婆,娶這個妓女小三。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計,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,于是悄悄變賣家產,把值錢的東西也藏了起來。
王八郎知道后,自然更生氣,鐵了心要與老婆離婚。協議離婚不成,最后鬧上了衙門,縣太縣判了“仳離”,并且允許王妻平分家產。古代離婚后,孩子都是夫家的,但這個妻子連小女兒都要帶走,王八郎強烈反對,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:王八郎沒有做爸爸的資格,整天與妓女鬼混,如果讓他帶孩子,對孩子成長不利,甚至無家可歸,淪落為孤兒。最后,深明事理的縣太爺將小孩也判給了妻子。
宋代這個離婚事例很“現代”,離婚后財產夫妻各半。但是,盡管如此,這“資財”中也不包括房產。所以,《婚姻法》最新司法解釋中,“公婆給兒子買的房子,離婚后兒媳婦沒份”,我覺得還是對的,也應該,符合傳統的中國婚嫁家庭倫理和財產處置規(guī)則,并不是刻意要保護丈夫的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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