導讀:隨著中共中央“八項規定”精神的全面貫徹落實,嚴禁婚喪嫁娶大操大辦也備受全社會矚目。中國的婚禮大操大辦之風始于何時?如何操辦?又是如何禁止婚禮大操大辦奢侈之風的呢?…

先秦時期婚禮重人情不鋪張
《禮記·郊特牲》記載“昏禮不賀,人之序也”
結婚是人生大事,舉辦婚禮也是人之常情。早在先秦時期,中國人就認識到了婚禮意義之重大。《禮記·郊特牲》稱,“天地合,而后萬物興焉。夫昏禮,萬世之始也取于異性,所以附遠厚別也……”
古人將婚姻看得很重要,為此還整出了一套結婚程序:從“納采”開始,要經過“問名”、“納吉”、“納征”、“請期”,到最后的“親迎”等六個步驟,此即所謂“六禮”。
在“親迎”這最后一個環節,要辦婚宴招待親朋。親朋也會送上一份賀禮,此即人們所說的“隨禮”。這“禮”,民間又稱“紅包”,有的直接稱為“份子錢”。
但在先秦時期,古人結婚并不提倡互相隨禮,《禮記·郊特牲》中說“昏禮不賀,人之序也”。不僅如此,現在農村仍在流行的結婚時吹吹打打那一套,即用來調節婚禮喜慶氣氛的奏樂程序也都不要,用古話來說,叫“昏禮不用樂”。
先秦人為什么要求“昏禮不賀”?他們認為結婚是“人之序也”,即人生的一個自然傳續過程。所以,先秦時期民間的婚禮大多都很儉樸,一般不會大操大辦。
從相關文獻來看,先秦時期民間確實沒有大操大辦的記載。《禮記·曾子問》中有一段孔子與曾子的對話,孔子談到當時的婚俗時說,嫁閨女的人家,“三夜不息燭”;娶媳婦的人家,“三日不舉樂”。
孔子還就此作了自己的解釋,認為前者是思念骨肉分離,后者則感懷生死無常,所以娶媳婦回來傳宗接代。如果當時婚禮熱鬧非凡,孔子絕對不會說“三日不舉樂”。
這種“昏禮不賀”、“昏禮不用樂”的制度,一直到秦漢時期才被打破。
秦漢時期婚禮大操大辦之風開始盛行
漢高祖劉邦頒布禁酒令“禁塞嫁娶飲酒食肉”
到了秦漢時期,先秦時的一套制度沒人遵守了,婚禮開始講究起來。
但在西漢初年,朝廷還是不提倡婚禮大操大辦的,《晉書·禮志中》中記載了劉邦(漢高祖)當皇帝時曾下令:“禁塞嫁娶飲酒食肉”。
顯然,這是針對婚禮大操大辦的現象提出的。據《漢書·陳平傳》記載,西漢的開國功臣之一、位至丞相的陳平,當年家里很窮。戶牖鄉富人張負見他相貌不凡,決定把守寡五次的孫女嫁給他。但定親后,陳平無力置辦酒宴,是張負予其“酒肉之資”,方得完婚。
陳平是在西漢建立前結的婚,由此可見,辦婚禮講排場在秦代已興起,到了西漢中后期更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。《鹽鐵論·散不足》記載:“古者,燔黍食稗,而捭豚以相饗。其后,鄉人飲酒,老者重豆,少者立食,一醬一肉,旅飲而已。及其后,賓婚相召,則豆羹白飯,綦膾熟肉。今民間酒食,殽旅重疊,燔炙滿案,臑鱉膾鯉,麑卵鶉鷃橙枸,鮐鱧醢醯,眾物雜味。”意思是說,以前舉行婚禮,用肉湯米飯,再加一些切細的肉塊和熟肉招待客人。而現在,魚肉重疊,烤肉滿桌,大魚老鱉,鹿胎、鵪鶉、香橙……不僅十分豐富,而且越來越鋪張。
當時,一些郡國為此專門頒布了地方版“禁酒令”—“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召賀”。
但西漢第七位皇帝劉詢(漢宣帝)認為此舉不妥,于五鳳二年(公元前56年)秋天,下了一道詔書,指示“勿行苛政”。
《漢書·宣帝紀》記載,劉詢認為,婚姻之禮,是人倫中的大事;酒食會友,是行禮樂時使用的。禁止老百姓嫁娶時擺設酒食,以相慶賀,等于將鄉里親朋間應有的禮儀廢除了,令民無可歡樂,這不是教化老百姓的好辦法。
劉詢還引用《詩經》上的“民之失德,乾糇以愆”一語,強調自己開禁觀點的正確。因為這句話的意思是人們互相之間不和,大多因為在飲食上照顧不周。所以劉詢指示,禁止再搞“禁酒令”。
劉詢的本意,或許是想通過正常的婚禮儀式,讓婚禮辦得熱鬧點,使民間歡樂和諧,但他忘記了操辦酒席容易引起鋪張浪費這一最基本的規律。劉詢的“開酒令”一傳達下去,民間奢侈之風大起,婚禮如果不大魚大肉地大操大辦,生怕別人看不起。
漢宣帝的“開酒令”,不僅影響了當時婚禮風俗,對后世婚禮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。可以說,漢宣帝的“開酒令”是古代中國婚禮大操大辦的“第一號令”。
魏晉南北朝刮起“奢侈婚風”
南朝齊武帝蕭賾下詔“如故有違,繩之以法”
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,人們對婚禮更為重視,刮起了“侈婚風”。因為婚禮過于講究,這一時期還產生了許多新的婚俗,如新娘在婚禮中用扇子擋臉的“卻扇之俗”、新娘打扮完畢用細紗蒙面的“蓋頭之俗”以及夫妻之間的“交拜之禮”,均出現于晉代。“鬧洞房”風俗在這一時期,也特別盛行。
傳統婚禮中的同牢、合巹之禮依然保留,但所用器物更講檔次。所謂“同牢”是新婚夫妻一起吃肉的禮俗,“合巹”則是新郎新娘在洞房里喝交杯酒的禮俗。當時的南朝,行同牢之禮時美食畢設,合巹之行則使用金銀玉器,用品極為奢華。
《南齊書·武帝紀》(卷三)記載,永明七年(公元489年),齊武帝蕭賾下詔,欲遏制婚禮中這股不正之風,稱“晚俗浮麗,歷茲永久,每思懲革,而民未知禁。乃聞同牢之費,華泰尤甚。膳羞方丈,有過王侯”。
針對“奢侈婚風”,蕭賾指示相關部門擬訂規約,公布于眾,并限定擺設婚宴的規模,讓合巹之禮不至于虧欠的同時,又能做到婚禮儉樸。最后特別強調,“如故有違,繩之以法。”
后來的齊明帝蕭鸞,還組織朝臣討論,將行合巹之禮時所使用的器皿,由金銀器改為陶器。
同一時期的北朝,婚禮奢華同樣不遜南朝。由于婚禮浪費嚴重,相互攀比嚴重,已影響到國家財政和社會穩定,朝廷及有識之士都不時指出侈婚的危害,提倡節儉辦婚禮。《北史·臨淮王譚傳》記載,當時的皇族子弟元孝友曾進言:“請自茲以后,若婚葬過禮者,以違旨論。”北魏官員崔猷也曾提出類似的禁侈主張。《周書·崔猷傳》中稱,“時婚姻禮廢,嫁娶之辰,多舉音樂”,有錢人家“衣服奢淫”,崔猷上書請求“禁斷”,得到了朝廷批準。
唐宋時期,婚禮內容又有新的發展,比魏晉時花樣更多,如催妝、障車、百子帳、轉氈、撒帳等風俗,都日漸興起。這一時期婚禮大操大辦現象不再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,但自春秋時一直強調的“昏禮不用樂”,首度被官方否定。
宋太祖開寶元年(公元968年),行將滅國的南唐曾議訂婚禮,經過一番爭論后,知制誥潘佑的意見被唐主采納—婚禮可以用樂。這是春秋以來,第一次由朝廷明文規定婚禮可以用樂的記載,中國人舉辦婚禮時請吹鼓手助興遂成為一種風俗,一直流行到現代。
元代婚禮“聘財無法,奢靡日增”
元大德八年朝廷頒布詔書“親禮筵會,務從省約”
在禁止婚禮大操大辦方面,其實歷朝都有過限制,制度規定較詳細、嚴格的,應該是元代。
元代雖然由北方蒙古族統治,但漢族風俗仍主導時人的婚姻生活,婚禮大操大辦之風仍然盛行,“聘財無法,奢靡日增,至有傾資破產,不能成禮,甚則爭訟不已,以致嫁娶失時。”因為辦不起像樣的婚禮,一些男女竟然不能及時嫁娶,可見當時的結婚成本確實太高了。
元代官員胡祗遹在《論農桑水利》中這樣記述:“今日男婚女嫁,吉兇慶吊,不稱各家之有無,不問門第之貴賤,例以奢侈華麗相尚,飲食衣服擬于王侯,賤賣有用之谷帛,貴買無用之浮淫,破家壞產,負債終身,不復故業,不償稱貸。”
面對奢侈的婚禮習俗,元朝對彩禮、宴席諸方面都做出限制性規定。大德八年(公元1304年)正月,元朝廷頒發婚禮“限酒令”,詔書中明確要求,“親禮筵會,務從省約”。對聘禮和宴席的開支花銷,定出如下標準(上限)——
上戶,金1兩,銀5兩,彩緞6表里,雜用絹40匹;中戶,金5錢,銀4兩,彩緞4表里,雜用絹30匹;下戶,銀3兩,彩緞2表里,雜用絹15匹。舉辦宴席,上、中戶不得超過三味,下戶不得超過二味。
當時,不僅婚禮互相攀比,隨禮之風也大行其道。在官場上,有時干脆直接從每個人的工資(俸祿)中扣除“份子錢”,有的份子錢竟讓月工資“十除八九”。此風甚至影響到官場的廉潔,朝廷特規定,以后隨禮不得從工資中扣除,違反者法辦。
此規定還形成了法律條文,《元典章》中稱:“如蹈前轍,許監察御史廉訪司體察明白,以贓論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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