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過去的情況上來看,老婆多了并不是什么好事。而且,在實際操作中,“多妻”只是有權有錢者的“福利”,一個老婆都養不起、養不好的的下層男人是沒有找小老婆之本錢和機會的。
“一夫一妻制”,其實在中國很有歷史,中國男人崇尚“一妻制”。在相當的長時間里,包括所謂的“封建社會”在內,中國實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,即便皇帝也是這樣。皇帝雖然有“三宮六院七十二妃”的特權,后宮美女如云,但妻子,也就是皇后,只能有一位。那么,多出來的女人算什么?皇帝封“妃”,民間算“妾”。這樣的婚姻家庭制度,應該算是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,雖然在性交的權利上,妾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,甚至妾比妻更能享有,但在家庭地位和財產上有天壤之別,連妾生的孩子都比妻生的命賤,家譜寫的是“庶子”。
到了民國的時期,特別是“五四”新文化運動后,女權被提出,提倡男女平等,“一夫一妻制”才真正實行起來,并被寫進了“婚姻法”。這是中國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進步,許多民國男人都認真地遵守、執行了,如孫中山、蔣介石當年都是這樣,他們都只有一個老婆——雖然不只有一個女人。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另外的女人,可以與原配離婚,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,否則犯重婚罪。孫中山和蔣介石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后,才與宋慶齡、宋美齡姐妹分別先后結婚的,原因就在這里。
但是,我們不論從名人傳記中,還是影視作品里,都能看到,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,娶上三、五房小老婆在國民時很正常,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——納妾現象繼續存在,即民國時特有的“姨太太”現象。鑒于當年找小老婆的現象嚴重,曾任民國政府主席的林森,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,別出心裁地刻上——“有姨太太的不許坐”,成為一時笑談。
民國時期是提倡“文明婚”和法制的社會,既然“婚姻法”認定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,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小的“違法亂紀”行為?原來,問題也在國民的法規上——民國的“司法解釋”和實際判決中,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。
民國十九年(1930年)12月,國民政府制頒布了民法《親屬編》,并于次年五月施行,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。當時,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,“妾之問題,毋庸規定”。并認為,“妾之制度,亟應廢止,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,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,其地位無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。”而早在民國十七年(1928年)12月24日,時立法院院長胡漢民在演講中便向婦女協會公開承諾:“中國女子的人格,將由本黨的主張和本院的立法,提高起來,保障起來。”
在此立法精神下,《親屬編》中廢除了“妾之制度”,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。千百年來一直存在于中國男人婚姻生活中、并且為男人寵愛的——“妾”,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。
此舉在當時影響甚大,由于是“新鮮事”,社會上分歧也嚴重。有的學者認為,廢除“妾”,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;有的則認為,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,是提倡“妻妾平等”的信號。當時,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,波及了民國社會的各個階層。
國民婚姻立法的初衷,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——
“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”稱:“娶妾并非婚姻,自無所謂重婚。”
“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”稱:“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,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,同居一家,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,應視為家屬”。
“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”稱:“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。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后……如有類似行為,即屬與人通奸,其妻自得請求離婚……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,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”。
…………
這個司法解釋,可以說嚴重違背了“一夫一妻制”原則:男人納妾不算重婚,屬“與人通奸”行為,最多是道德問題(這與現在對官員婚外包二奶、養小三是“作風問題”的司法定性,何等相似啊!)。試想,在這個解釋下,哪個男人有條件不去找小老婆,多娶幾個自己喜歡的女人?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名存實亡,提高女權的立法愿望因此大大弱化。
在此司法解釋下,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,比古代男子更厲害。古代男人納妾有明文規范之,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,如西晉時法律規定:諸王可以納妾8名,公侯可以納妾6名,一、二品官員可以納妾4名,三、四品官員可以納妾3名,五、六品官員可以納妾2名,七、八品官員只能納妾1名,老百姓不準納妾。
而民國時,則無此等級限制。如果要問民國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?答案只能是:想要多少就多少——只要你有條件!有一位名叫范紹增的民國將軍,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,民國時名聲遠播的游泳健將、有美人魚之譽的楊秀瓊,便是這位范某人的第18房姨太太。
不同的是,民國時的“妾”不再叫妾,而變成了男人們的“家屬”,對外則統一體面地稱之為“姨太太”——民國時的一夫一妻制,掛著羊頭賣狗肉!最后值得一提的是,因為娶小老婆可以N多,戴綠帽子的民國男人也比歷史上任何時間的男人都多,呵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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